1. 停炉后,若汽包压力仍然上升有可能超过工作压力时,应适当开大向空排汽或相关疏水,但不应使锅炉急剧冷却。
2. 停炉后降压速度要缓慢,控制36小时左右逐渐降到零。
3. 在汽包压力尚未降到零时,不允许对锅炉及辅助设备不加监视,在电动机未切断电源时,也不允许不加监视。
4. 停炉后,根据水位下降情况上水,须继续经省煤器向锅炉给水,维持汽包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,停止给水时,应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门。
5. 停炉后,应及时关小风机冷却水阀门。
6. 当锅炉停用时间超过5天,应将床料排出。
7. 锅炉停炉进行检修时,按下列规定进行冷却:
(1) 停炉后10—12小时内,应紧闭所有人孔门和烟道门,有关风门及挡风板,以避免锅炉急剧冷却。
(2) 停炉12小时后,可适当打开烟道挡板逐渐通风,并进行必要的换水。
(3)停炉24小时后,锅炉可再放水、上水一次。
(4) 锅炉汽包压力降至0.1—0.3Mpa,炉水温度小于80℃或停炉36小时后,因检修需要,可将炉水放尽。当汽包压力低于0.2MPa时,应开启汽包及相关集箱的空气门,以便放水工作顺利进行。
8. 若需快速冷却时,按以下操作进行:
(1) 锅炉停炉后,紧闭风烟系统各门。
(2) 停炉12小时后开启引风机档板10%。
(3) 停炉16小时后,启动引风机、一次风机、罗茨风机,对锅炉进行冷却,控制降温速率<150℃/h。当床温低于200℃,停止风机运行,保持引风机档板开度在15%左右。
(4)停炉24小时,且炉膛温度低于150℃,开启炉膛下部人孔门,加强通风。
(5)根据降温速率可适当调节增大风门档板。
(6)锅炉如需快速冷却,须经有关领导人允许。
9. 停炉后,应将停炉及冷却过程中的主要操作及所发现的问题,记录在有关记录簿内。(lsh)